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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师昌吉与何淑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昌吉,何淑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878号原告:师昌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何淑恩,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师昌吉与被告何淑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昌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昌吉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