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师昌吉与何淑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昌吉,何淑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878号原告:师昌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何淑恩,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师昌吉与被告何淑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昌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昌吉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