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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郑丽霞,陈建贵,陈建灼,陈罗平,靖江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陈谷,汤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银军,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得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靖江市宝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霞,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灼,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丽霞,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贵,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灼,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罗平,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靖江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陈谷,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陈谷,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清梅,女,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郑丽霞、陈建贵、陈建灼、陈罗平、靖江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陈谷、汤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吴陈谷、汤清梅有财产在靖江市,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被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郑丽霞、陈建贵、陈建灼、陈罗平、靖江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陈谷、汤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