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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杏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杏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550号原告: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9号8幢6号。法定代表人:宋体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杏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原告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杏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京舒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