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秀台与苏巧梅、赵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台,苏巧梅,赵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222号原告:张秀台,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苏巧梅(又名苏巧月),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赵增祥,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台诉被告苏巧梅、赵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秀台负担。审判员 张永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