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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福臣与被执行人王远兴、洪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福臣,王远兴,洪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1号申请执行人:焦福臣,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王远兴,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春光村。被执行人洪仁福,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公务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福臣与被执行人王远兴、洪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