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宝豫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王宝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豫,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王宝豫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宝豫名下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西段(房产证号Y1314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宝豫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西段(房产证号Y13143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翠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