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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崔龙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崔龙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698号原告:李建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崔龙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建军与被告崔龙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李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郭疆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