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五与被执行人刘佳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伍,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5号申请执行人:葛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801145213,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国乡兴国村4组。被执行人:刘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12155223,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国乡自立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在拜泉县农村信用联社村款,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