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琳、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姚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五洲设计研究院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宏信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某,女,200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道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姚某,陈某之母,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宏信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姚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3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