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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7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巍巍,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海军,男,1975年12月8日,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