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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园与被执行人张刘琴、付玲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园,张刘琴,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园。被执行人张刘琴。被执行人付玲玲。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04条、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刘琴名下位于富源大街德棉佳苑8号楼2单元4层401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S461**号,建筑面积85.75㎡)一套的查封并过户给付玲玲。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