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丽、陈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王丽,陈瑞平,辉县市新世纪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07号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00655831。法定代表人:StevenClaySchiller斯蒂文·克雷·席勒,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闫卫礼,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分别为:14116200310230176、14116201110989184。被告:王丽,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现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1072319670818093X。被告:陈瑞平,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辉县市新世纪商行。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注册号:410782619022699。经营者:王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1072319670818093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新,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被告王丽的父亲。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陈瑞平、辉县市新世纪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超宇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