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伟国、龙少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国,龙少烈,闭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伟国,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龙少烈,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闭静瑶,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闭静瑶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闭静瑶工资等收入,以人民币16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