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丙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堂、陈彬,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丙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丙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4.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