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平阳县名流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平阳县名流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04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名流娱乐会所。投资人:谢尚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平阳县名流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