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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州市明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明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00号之一申请人赣州市明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风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洪昌,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兴来,男,汉族,1964年9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受理赣州市明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兴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兴来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