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74泰州市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城建托马斯泰州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城建托马斯泰州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怀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爱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茂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城建托马斯泰州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泰州市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城建托马斯泰州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城建托马斯泰州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