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卓娟与董洁、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卓娟,董洁,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卓娟,女,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居民,住所渭南市。被执行人:董洁,女,汉族,1985年08月01日出生,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杨国伟,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卓娟与被执行人董洁、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洁、杨国伟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