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贾海心与尹爱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心,尹爱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77号原告:贾海心,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尹爱国,男,成年,汉族,住安阳殷都区。原告贾海心与被告尹爱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的自主处分行为,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贾海心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