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静、占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占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静,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占江鹏,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占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