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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曾燕尧、曾燕会等与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燕尧,曾燕会,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64号原告:曾燕尧,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曾燕会,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治久,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四川省叙永县环城路水洞子。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局长。被告: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地址: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表人:陈勇,段长。原告曾燕尧、曾燕会与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燕尧、曾燕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燕尧、曾燕会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