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曾燕尧、曾燕会等与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燕尧,曾燕会,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64号原告:曾燕尧,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曾燕会,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治久,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四川省叙永县环城路水洞子。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局长。被告: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地址: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表人:陈勇,段长。原告曾燕尧、曾燕会与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燕尧、曾燕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叙永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叙永县公路养护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燕尧、曾燕会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