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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奎、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王永利,刘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刘奎,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玉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奎与被执行人王永利、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0元、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