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奎、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王永利,刘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刘奎,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永利,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玉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奎与被执行人王永利、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0元、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