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严彬与赵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彬,赵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01号原告:严彬,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赵海成,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严彬与被告赵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赵海成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