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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51号申请人:王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人:汪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汪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于2017年06月0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汪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保全,原告用本人所有的×××号货车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申请人汪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