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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秀妹与中方县聂家村乡溪口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妹,中方县聂家村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375号原告:谢秀妹(曾用名谢秀梅),女,汉族,194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方县聂家村乡,村委会地址中方县聂家村乡。负责人:雷厚荣,该村书记。原告谢秀妹与被告中方县聂家村乡溪口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谢秀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谢秀妹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