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添生与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添生,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931号原告:张添生,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山,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法定代表人:张招武,任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添生与被告东山县樟塘镇樟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添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添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添生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审 判 员 吴玛莉人民陪审员 朱珍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