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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59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艳红,李培蕾,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591、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红,女,生于1988年1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蕾,女,生于1996年4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岗,男,生于1974年3月23日,平禹四矿职工,住河南省禹州市省新峰矿局局四矿家属院。系被上诉人亲属。原审被告:王旭,男,生于1975年1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红、李培蕾、原审被告王旭等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39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被上诉人李艳红、李培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岗、原审被告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李艳红的误工费为1359.50元、被上诉人李培蕾的误工费为1515.2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误工期限的认定错误,分别多认定了49天和35天。李艳红辩称,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期间,医院出具证明,嘱咐被上诉人出院后适当休息6-8周,平禹一矿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培蕾辩称,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期间,医院出具证明,嘱咐被上诉人出院后适当休息4-6周,没有正常工作,工作单位禹州市西区实验学校也出具有相关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旭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艳红、李培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艳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评估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078.31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培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034.3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王旭驾驶本人的豫K-×××××号小型轿车,临时停放在禹州市滨河大道西街居民区路段机动车道南侧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艳红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艳红、李培蕾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31日,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6]第1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旭负主要责任,原告李艳红负次要责任,李培蕾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李艳红、李培蕾到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李艳红支出医疗费3702.11元,原告李培蕾支出医疗费1970.22元,各住院16天,于2016年11月3日出院,各支出交通费150元。原告李艳红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6-8周等。原告李培蕾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4-6周等。被告王旭已为原告李艳红垫付医疗费600元。原告李艳红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2549.06元。原告李培蕾在禹州市××试验学校任教,月平均工资2841元。另查明,1、豫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0月8日0时起至2017年10月7日24时止;2、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0864元/年,省内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为30元/天。一审法院认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6]第1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旭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艳红负次要责任,原告李培蕾无责任,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旭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李艳红、李培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豫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艳红、李培蕾,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所负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原告李艳红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3702.11元,2、营养费480元(16×30),3、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30),上述1、2、3项共计4662.11元,由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护理费1352.15元(30864÷365×16),5、误工费因医疗机构建议休息6-8周,酌定7周为5522.96元(2549.06÷30×65),6、交通费150元,上述4、5、6项共计7025.11元,由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7、车辆损失990元,由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原告李艳红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457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李培蕾的损失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1、医疗费1970.22元,2、营养费480元(16×30),3、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30),上述1、2、3项共计2930.22元,由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护理费1352.15元(30864÷365×16),5、误工费因医疗机构建议休息4-6周,酌定5周为4829.70元(2841÷30×51),6、交通费150元,上述4、5、6项共计6331.85元,由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综上所述,原告李艳红、李培蕾各项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故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李艳红各项损失共计12677.22元,赔付原告李培蕾各项损失共计9262.07元。被告王旭应承担本案受理费58.5元,评估费200元,共计258.5元,在已付600元中扣除,余款341.5元,被告人保许昌分公司在支付原告李艳红款时扣除,支付被告王旭341.5元,支付原告李艳红12335.72元。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艳红各项损失共计12335.72元;赔付原告李培蕾各项损失共计9262.0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旭341.5元;三、驳回原告李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李艳红负担13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58.5元评估费20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王旭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误工期限的认定问题。经查,被上诉人《出院证》上医嘱明确注明了出院后休息时间,与被上诉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情况基本相符,一审法院在此期间内进行酌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诉称应当按照住院天数认定误工期间无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慧贞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