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冬冬。被执行人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董怡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两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产权,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2258号、22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