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华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华明,男,1981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华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夏华明到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和西三街路口将一包重0.8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4。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胡某,4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和决定书,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和辨认笔录,检定证书,鉴定文书,光盘,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华明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华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以及随案移送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雪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