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德芳与林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芳,林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324号原告:何德芳,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林亮,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负责人:刘春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芳诉被告林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芳于2017年6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德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4.00元,由原告何德芳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