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2、安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2,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59号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安某,别名“大个”、“小安”,男,1998年3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山西省平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安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