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邹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好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27号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81496781X。法定代表人:杨桂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叶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好兵,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强,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重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