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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赵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192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才,总经理。被保全人赵辉,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董成勋,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赵辉、董成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赵辉、董成勋的银行存款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保全人赵辉所有鲁N×××××大众宝来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并锁定该车年检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