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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孙斌、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斌,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孙斌,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108925-0。法定代表人:陶传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斌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当劳人仲调字(2017)第46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人社监令字【2015】5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所涉及的工人当中有数名工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当劳人仲调字(2017)第46号仲裁调解书中的申请人孙斌及相关其他系列案件的申请人刘勇、钱亮、陶传香、张桂保、曹本弟、姜羿、张东杰、徐金飞、XX等十人,在2013年至2015年6月期间未在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过,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十人就所欠工资达成的仲裁调解与事实不符,该仲裁调解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经审查,现查明:1.2015年7月9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当人社监令字【2015】5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届期后,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未予履行,该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0521行审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于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产,该公司资产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查封。2.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已确认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月工资大概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3.当涂供电公司新桥供电所证明已于2015年3月1日对该公司停止供电。4.2016年1月16日,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全部出租给安徽天艺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5.2016年3月16日,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裁定拍卖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与土地使用权时,并要求该公司提交所欠工人工资明细表,该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所欠工资明细显示仅欠工人工资103070.4元。上述事实,有【2015】5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笔录、执行笔录、供电证明、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6年3月16日,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拍卖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时,为查清该公司所欠工人工资情况,要求其提供所欠工人工资清单。2016年7月8日,其提供的所欠工人工资明细表仅反映欠工人工资总额为103070.4元。但时隔一年之后即2017年4月,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又与孙斌、刘勇、钱亮等十人通过劳动仲裁调解方式确认尚欠该十人工资总额达75.6万元,且所确认的欠薪时段该公司已经停产,公司全部厂房及实施已经租赁他人使用,此时该十人从事何种工作、公司为何仍支付其工资存有疑点。另外,劳动仲裁调解确认的工资标准也远高于劳动监察部门查实的该公司工人工资正常标准,且该十人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有亲戚关系,案涉十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疑。尤其是,案涉十人当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天即达成仲裁调解协议,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公司资产抵押他人已被拍卖的情况下,仍承诺于仲裁调解的后十日内支付该十人的工资有违常理。综上,马鞍山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法院申报所欠工人工资时隔一年后,又仓促通过劳动仲裁调解的方式确认又欠他人巨额工资,证据不足。如本院执行该案仲裁调解书,将助长不诚信的不良习气,有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调字(2017)第46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牟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