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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5168号原告肖某,男,汉族,1974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家具安装工作,被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依据银行明细计算,原告的平均工资为1625元,被告自上班之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即三个月工资4875元;依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告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赔偿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25%的赔偿金,即4201.7元。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至11月份的拖欠工资16806.9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4875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赔偿金4201.7元。被告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结合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肖某于2016年7月13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2016年12月3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原告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的工资显示分别为4822.4元、6512元、7657元、5291.5元、1524元。原告称被告已向其支付了9000元,尚欠16806.9元未支付。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8月至11月份的拖欠工资16806.9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4875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赔偿金4201.7元。同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7]047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形成本诉。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6806.9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应当支付自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12月3日双倍工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4875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01.7元(16806.9元×25%),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拖欠工资计16806.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75元、经济补偿金420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