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670王小羊与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羊,杭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670号原告:王小羊,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杭玉芳,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小羊与被告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小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小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羊撤诉。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小羊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