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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670王小羊与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羊,杭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670号原告:王小羊,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杭玉芳,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小羊与被告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小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小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羊撤诉。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小羊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