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坤、梁修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坤,梁修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2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方坤,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梁修文,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坤、梁修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曼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