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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长凤与被执行人邓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长凤,邓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陶长凤,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鹏飞,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陶长凤与邓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宁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