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510号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45206。法定代表人:王恒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坤,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4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000018049305。法定代表人:丁峰,该院院长。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的银行存款410万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的银行存款410万,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