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6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燕芝、叶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芝,叶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64号之三申请人:胡燕芝,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叶海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燕芝与被执行人叶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叶海胜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7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