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城固县青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11日,汉族,住城固县三里桥汉白路城固县建筑公司。被执行人城固县青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3年9月28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汉江路社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城固县青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向被执行人城固县青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李某于当日缴纳案件款2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和王某共有的位于城固县博望镇西环三路金龙广场小区2号楼302室住房一套(证号: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000026**号)。2017年5月16日双方当事人对于下欠190000元施工费用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约期时间较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