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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石洪君、马铁锁申请吴玉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洪君,马铁锁,吴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石洪君,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执行人:马铁锁,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吴玉权,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洪君、马铁锁与被执行人吴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永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