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石洪君、马铁锁申请吴玉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洪君,马铁锁,吴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石洪君,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执行人:马铁锁,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吴玉权,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洪君、马铁锁与被执行人吴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永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