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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井会与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会,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423号原告:李井会,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北环城国道319线73公里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65641280。法定代表人:赖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井会与被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井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井会负担。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玥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