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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696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一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维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浩,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28号(锦亭大厦)2幢708室。法定代表人:邓金声,总经理。原告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姑苏商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463700元。二、被告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7元,由被告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263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了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苏E×××××汽车1辆、波峰焊机1台、电池1150组、插件流水线1条(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83333元,直至付清500000元止。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鉴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基于实际情况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苏州勤锐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潍坊天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燕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