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柯珍发、林建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珍发,林建杭,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珍发,男,1964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建杭,男,1983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王平,女,1985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柯珍发与林建杭、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建杭、王平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