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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曹亮、刘展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亮,刘展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曹亮,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刘展鸣,男,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阳区。曹亮申请刘展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亮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马伟乐代理审判员  陈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