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秀云与王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云,王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523号原告:徐秀云,女,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东,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徐秀云与被告王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