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吉安里24-2-401。法定代表人李宝禄,总经理。被执行人:侯文霞,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