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朝国、谷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朝国,谷朝兵,谷建民,谷双启,杨绪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213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Ⅹ。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委托代理人:宋建军,男,原告工作人员,住成武县。被告:谷朝国,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谷朝兵,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谷建民,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谷双启,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杨绪成,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朝国、谷朝兵、谷建民、谷双启、杨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