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韦世忠、陆奇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忠,陆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忠,男。被执行人陆奇伟,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韦世忠与被执行人陆奇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德教审 判 员 韦良慧代理审判员 黄荣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